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版权产业发展方面的标杆引领作用,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版权产业发展方面的标杆引领作用推动我区版权工作开创新局面更好地服务我区文学艺术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是指著作权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版权保护措施得力版权市场管理规范版权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版权普法宣传覆盖面广氛围浓厚舆论导向鲜明正确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版权对文学艺术科学事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在全区具有示范效应的设区市县(市区)

自治区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版权保护与管理版权教育与科研版权普法与服务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区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经营市场

自治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区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产业集群

第三条  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申报主体全区各设区市各县(市区)

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达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工作版权保护工作被纳入本市党委政府重大规划重要部署被纳入本市党政机关年度绩效考核意识形态巡察文明单位评比范围

(二)注重版权保护组织和队伍建设有健全的版权管理行政执法社会服务司法审判等组织机构和队伍有必要的版权工作专项资金在重要行业和区域成立了一定数量的版权志愿服务工作站

(三)版权产业在本区域经济发展中贡献突出或占有重要比例具有形成规模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产业的产业带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出台了与版权产业发展相关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四)版权产业统计制度和作品登记制度比较完善能及时统计和上报各类版权统计数据近两年作品登记数量年平均增长10%以上年登记总量在全区居于前列

(五)保护版权打击侵权盗版措施有力及时有效查处本辖区内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市场规范有序没有侵权制品生产销售的集散场所

(六)党政部门带头使用正版软件软件正版率达100%建立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和软件资产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七)具有完善的版权宣传教育机制版权普法覆盖面大版权宣传常态化开展拥有一定数量的版权公益宣传志愿者社会公众版权认知水平较高版权保护氛围浓厚

(八)拥有一定数量的版权示范单位和相应规模的版权示范园区(基地)

第四条 自治区版权示范单位申报主体全区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桂单位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相关机构和经营市场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注册2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教学科研成果突出申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版权服务等业务

自治区版权示范单位达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区具有推广价值

(二)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版权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四)有健全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版权资产权属明晰管理规范

(五)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员工具备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

第五条  自治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主体全区各产业园区(基地)运营管理机构

自治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达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可独立支配的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0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全区性影响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8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

(二)具有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和清晰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三)具有完善的版权服务体系能为企业提供与版权相关的交流交易融资合作咨询培训等服务

(四)具有版权统计制度和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园区(基地)企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版权创造和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全区同行业中居于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园区(基地)企业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第六条  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创建考核期满授牌和监督管理的程序

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产生流程包括申报评审创建授予称号

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申报主体应提交《参加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志愿书》(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对创建活动的认识拟采取的举措并加盖当地人民政府公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申报表》(附件1

各县(市区)申报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上一级版权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版权局

各设区市申报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将有关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版权局

第八条  申报自治区版权示范单位申报主体应提交《参加自治区版权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志愿书》(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对创建活动的认识拟采取的举措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经申报主体所在地版权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版权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版权局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主体应提交《参加自治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创建活动志愿书》(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对创建活动的认识拟采取的举措并加盖运营管理机构公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附件3经申报主体所在地版权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版权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版权局

第十条  自治区版权局组织评审团队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宁缺毋滥的原则

自治区版权局根据评审分值分布情况决定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创建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自治区版权局组织专家指导组对入选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创建名单的城市园区(基地)给予全面指导并在为期10个月的创建期满后考核验收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单位园区(基地)授予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及相应牌匾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媒体宣传作品登记执法资源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建议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物质奖励绩效加分政策或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申报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必须是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

第十三条 全区各级版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

自治区版权局对全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各设区市县(市区)版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自治区版权局撤销其示范创建资格示范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一)申报材料作假

(二)不及时处理本辖区本单位本园区(基地)重大侵权盗版案件

(三)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

(四)其他与版权示范达标应具备条件不符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申报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申报表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